船舶安全检查总结(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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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2010海事处拟计划船舶安检总数155艘,复检总数133艘。2010年,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保证船舶检验、船员管理等海事管理职能的“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充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现将2010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的监管任务,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继续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老龄船舶(船龄超过15年)以及拟进沪船舶的船舶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船舶缺陷的跟踪检查率和整改率。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不断优化船舶安全检查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按照计划,及时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于每月的最后5日内填报季度数据报表,第四季度最后5日内填报数据报表。上报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市海事处:

在海事处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2011年全年无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根据[2012]4号文件要求,对我镇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逐项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办主任、安办干部为成员的船舶安全检查小组对我镇的所有客渡船、自用船、渔船进行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二、自查的内容。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的责任书。

2、建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签单发航员、船员进行安全学习的内容、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台帐、签单发航资料。

4、查看了客渡船上的救生设备、机械设备以及船员证件、船主手续。

5、客渡船是否按要求发航签单、人货混装、超载行驶、冒雾发航。

6、检查了全镇所有自用船、渔船的证件,是否载客。

三、自查结果。

渡口码头不规范,由于道路没有硬化,在雨季给乘客带来生命安全的隐患;发现个别乘客未佩戴救生设备;红土地村一只渔船证件未年审。

四、处理意见。

由于码头安全隐患整改需要的资金较多,加之镇上没有专项资金,需要海事处和上级相关部门给予大力的帮助支持才能解决规范码头的困难。对没有要求乘客佩戴救生设备的船主进行了安全教育并立即进行纠正,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航行安全“双百”政策。对没有手续的渔船限定一个月之内办好一切所有手续。

船舶实习总结

我于12月1日到武汉船舶技术学院实习教练,在实习中,我在主带的热心指导下深切的了解学员反映出的身体精神状态,加深了我对项目流程和项目执行总结认识和操作,学会了同事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这实习的日子里我从未出现无故缺勤,勤奋好学,谦虚谨慎,认真听取其他同事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把大学学到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在简短实习期间,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教练员体验,并与学员那另外的一种感情。船院院系学员混在一起现有90多名运动员,年龄范围在17-20岁,所以在训练期间更能深切的体会他们的感受,而且交流与互动的效果都很不错,我学习了拓展训练2年多的时间,从未站在教练员的角度那么清晰的看待问题,总是自己想什么理所当然和教练沟的时候也很少且问题也很潜,所以训练的效果也没有达到极佳的状态。这次有这么好的机会,我想这是我最好的机会能够深化完善各方面的缺陷。

之前做做拓展项目的时候都是在兼职,所谓的兼职就是给一些有经验的主带打副手,大打杂等等。那时候是那么羞涩放不开,而且话也不多!就这样一年多过去了,轮到自己亲自带项目的时候就是教研室分配到大冶市龙凤山拓展基地带小学生!给自己的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带小孩们,玩的开心就好。但是不忘本行,根据他们的喜好运用自己的思维培训方式来达到拓展的效果。今天我遇见的是船舶学院是大学生了,首先思维要跟得上去,灵活性要强并且我们的形象很重要不能想对待小学生那样的好带而是要带领他们进入自己教育模式!积极参与活动,积极融入团队的环境,动用每个人自己的想象力灵活性来为团队做贡献,共同完成项目任务。

中午磨磨唧唧的到达船院,因为路上堵车了!说真的心情有点糟糕和急躁,堵的心里难受,想着怎么带领学员们进行项目培训,有效的有序的进行项目和游戏。本来准备睡午觉可是改了,还是看下项目流程吧!一直都看别人主带,一系列的项目有序进行,现在有这么个机会去实习,所以我得要借鉴下其他人优秀的经验,从而达到有仍有余的效果!这时候是看自己同学带主带,心里还是有点激动和好奇,毕竟学习了这么长时间的技能,总想了解下掌握的程度和自己掌握的技能的对比。当看完主带破冰和团建结束后,第一感觉就是枯燥,氛围有点着急。出现这种情况也许就是所面对的人群和个人的经验不足但是这只是一时,到了一定时间我想这绝对不是问题,但就现在而言能够项目流程走下来我觉得很不错了。这是一方面,再有就是既然问题出现了我们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来灵活运用于一些变故。

在培训期间,总会项目游戏枯燥参与性小的现象。当时我习以为常的无奈,因为这种情况我很明白,毕竟都是刚进大学的大一学生且生活在一个很艰苦管理严格的学校!就连上课模式也和高中差不多,相当的紧张,有所束缚!因此,他们想要的更多是自由时间不想像课堂上么枯燥无味,偷偷的玩手机,写小纸条,再就是交头接耳的循环生活!作为一名初级的培训师,一定要学会分析学员的生活环境和需求,采取灵活手段带领学员进入培训当中,在快乐感兴趣的活动中感悟成长!当然,处于初级的阶段的我也许很难做到且连语言叙述和思维运转都很难达到,但是我已经尝试在本次的带班中运用了!当轮到自己带破冰热生活动的时候就遇到了,项目游戏我很了解运用起来也可以但是再带自命名的“多龙戏珠”游戏时,发现很多同学感觉枯燥积极性很不好!我氛围带不起,不够幽默不够自信,此时我找了几个比较调皮爱展现的同学让他们哗众取宠把氛围搞活跃,为了更加提高学员的参与性我也加入了队伍带领大家的积极性。做电网的项目的时候,也会发现有些学员积极性参与性不怎么高,这时候我会和队长交流下项目的要求来达到每个人参与的必要性,团队的合作性!当然,我也会跟着他们的兴趣走!比如说他们想玩其他的项目,此时我就会说只要你们完成了任务就会进行下一个项目。每当一个项目结束时,总会出现项目交替时间延迟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就和他们闲谈尽量把话题引入刚才结束的项目中,分享自己的感受感悟,总结项目。偶尔会带着他们做小游戏,但是最好先让他们想游戏跟着他们玩!等到他们木有想法了,这时再给出自己的安排,玩一些游戏增加欢快活跃的气氛。当然为了增加游戏趣味性,会采取一些才艺表演的形式和学员互动起来。有句话说的好,出来混的总要还的!在做这些游戏总会有自己坑进去的时候,所以要坦然但是要做好准备来应付未知的问题。为了避免一些学员的挑衅,我们可以把他放在一边!在本次的船院实习中,有部分人想起哄想玩教练员,这时我瞄准了起哄的人或者跟着起哄的学员满足他的要求并用一些整人的方法来整他从而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让他们知道身份区别,枪打出头鸟来捍卫培训师的形象。让自己映像最深的一个动作就是钢管舞,也把自己给整了!自己完整的'把动作示范了,让学员们给抓到了笑点了糗事。所以,我会记住下次不会再出现这个现象。再就是有一很感动现象就是在做最后一个毕业墙项目,五六个人支撑起80多个学员爬越了毕业墙,脖子被擦伤,肩膀被踩红,也是这就是甘愿献身的精神!他们没有忘记,他们有个强大的后盾的团队,他们没有白白付钱没有白白参加这次活动,我们都肯定这些学员们。在其他学员的眼中,不仅仅是伤痕而是榜样,而是反省感悟。

几天的实践工作结束了,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这里的一切还很陌生。学会去适应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我的心情是非常地激动,教研室能给我这种实习的机会,让我不断地补充自己,完善自己!实习时间虽不长,但我心得甚多。我在这里感到忙碌,但是也学到了很多东西,通过这次实践,使我很好的发挥了自己的才能,加强了自己的自信心,锻炼了自己的人际交往、团队合作、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同时又提高了自己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了自己的工作经历,为将来的就业做好了准备。在这过程中不仅培养了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培养了自己的耐心和韧劲。相信此次的社会实践会对自己今后踏入工作岗位带来很大的帮助。在这期间所积累的宝贵的工作经验将会是我一生的财富。很高兴,自己最终很好地完成了这次富有意义的实习。

此外,要在大的环境中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必须很好地掌握言语交际学,因为你不是一个人的,你必须要学会与周围不同的人打交道,不同的学员打交道。通过这次实习,我深觉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朝着自己的目标,不断努力学习,弥补不足,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

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

2010年度海事处拟计划船舶安检总数155艘,复检总数133艘。2010年,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保证船舶检验、船员管理等海事管理职能的“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充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现将2010年度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的监管任务,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继续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老龄船舶(船龄超过15年)以及拟进沪船舶的船舶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船舶缺陷的跟踪检查率和整改率。

三、夯实基础性工作,不断优化船舶安全检查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于每月的最后5日内填报季度数据报表,第四季度最后5日内填报年度数据报表。上报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船舶实习总结

转眼之间,在康耀轮上的实习已近十个月了。如今面临休假的我,回顾十个月来的在船实习,着实学到了很多知识。无论是驾驶台仪器,航行技巧,还是消防救生业务,监督装卸货等,都对我未来的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近三月,我着重学习了救生艇的相关知识。通往救生艇甲板的荧光箭头,应于不高于地面30cm处张贴,因为发生火灾时,人员往往要匍匐前进,这就要求趴在地面也要能看清标识,所以,张贴荧光箭头时,应注意此项要求。到美国、澳大利亚等注重实操的国家时,当救生演习警报开始后,应于2min内穿好救生衣集合完毕,3min后必须登艇完毕。细节方面,穿戴救生衣时,需要系上死结,而不能贪图方便系活结,且绳头要收好。因为逃生时,拖拉的绳头有可能挂住某处,阻碍你的前进,演习时应注意此点。另外,除艇长要携带船员名单外,副艇长也要携带船员名单。很多psco检查时,经常发现此项缺陷。这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地方。

有的救生艇兼作救助艇,这类的救助艇上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额外配置的三套保温服。还有一个有意思的事儿,有时船经过海盗区时,需要上武装保安,这时应注意,上保安后,全体船员人数不能超过救生艇的额定人数,这是值得注意的。

很多psc检查时发现,救生艇内的释放把手没有标识,这是需要我们刚上船就应检查的,发现没有应及时张贴。除此之外,救生艇内的磁罗经是否有气泡也须刚登船就检查。救生艇上钢丝更换时,身为一名三副,应该记得去做上标记。

船舶经过寒冷区域时,三副应记得关注救生艇内淡水情况。有时容器内水灌得很满,结冰时,容易胀破容器。

位于船头的救生筏应注意贴上释放操作说明,有时因大风浪破损,或装卸货灰尘导致破损时,检查时应注意换新。此外,大风浪后还需要注意检查的是,位于主甲板的消防管,常常因大风浪时船舶的摇摆、扭曲,导致伸缩管处漏水,这需要每次大风浪后,联合机舱的弟兄一起,打开消防泵,逐一检查。发现漏水,及时修理。

在驾驶台的学习,船长常常叮嘱我们,转向时,应注意"早摆位,早上线"。什么是"早摆位,早上线"呢?如图所示:当船舶即将进入通航分道时,设计航线应注意,不要将航线直接顶到分道端部,而应分设两三个转向点,早早的将航向对准分道走向。这样一来,利用提前上线的1、2海里,便可获悉分道内的风流压差,以便及时压舵。更免于在端部转向,引起他船的猜疑。图示了两种航线设计方法,正确的方法已经标出。

航线设计中,还应注意的有,"abortpoint"的设定。"abortpoint"俗称"折返点"。我们在进港途中,有时会遇到临时取消任务,需要我们返回锚地抛锚,而此时我轮又恰好在航道中,这就需要有一个折返点。这个折返点必须满足附近有足够的旋回余地,供我们掉头。所以在进港时,应提前选好折返点,以供应急使用。

供应急使用的还有"应急锚地"。进港时,如遇主机突然失灵,船舶失控,则必须就近寻找一块可供临时抛锚抢修的锚地。这块锚地应在航道附近,但尽可能的不要堵塞航道,且水深、底质都适合。作为二副,应该提前选好这一锚地,以供应急使用。

抛锚时,我们通常采用的计算锚位的方法都是根据船长、首向,计算锚位,但船长教给我一个简单又实用,速度快且误差小的记录锚位的方法:将雷达量程调至0.125nm,关闭尾迹,调大增益,减小雨雪,海浪抑制等,使雷达屏幕出现一个清晰饱满的我船图像。当船长下令抛锚时,将光标移至船头,记下gps位置,这个位置就是锚位。记录准确,且简单有效。

关于首追风。我轮航行在印度洋途中,我在驾驶台操舵时发现,风由右舷吹来,但船头却朝着右舷摆去,效果明显。船长说,这是因为,前进中的船舶,受正横前来风的影响时,风力作用中心和水动力作用中心均位于船舶重心以前,然而转船力矩方向相反。水动力力矩比风力转船力矩大时,就容易出现首追风现象。

简而言之,当快速、满载、船尾受风面积较大时,容易出现迎风偏转,风速越高、船速越高、风向越接近正横,这种现象就越明显。所以,在狭窄水域操船时,应注意时刻关注风流压差,及时调整航向,使船舶始终保持在航道上。

码头值班。码头值班也是驾驶员的一项重要责任,正确理解大副的装卸货计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值班期间要保持甲板巡视,对易产生争议和易发生货损的货物要及时取证,以保护船方利益不受侵害,作为一名新任驾驶员,应时刻能想到这一点。最近,有几条船相继发生因舷梯安全网等安放错误引发的事故,作为驾驶员更应关注。为了安全,态度再强硬、命令再坚决也不为过。时刻注意舷梯安全网,缆绳等的变化,以保证人身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在运管处和区运管所的指导下,在领导的支持下,我公司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平稳进行。根据[2012]4号文件要求,对我公司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逐项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我公司成立了由安全副总任组长,指定人员为副组长,海务主管、机务主管,sms办主任为成员的船舶安全检查小组对我公司的所有危险品船舶进行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二、自查的内容。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的责任书。

2、建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船员进行安全学习的内容、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台帐。

4、查看了船上的救生设备、机械设备以及船员证件。

5、检查了全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件,是否有效。

三、自查结果。

1、部分船舶船员房间应变部署表未变更。

2、船舶救生艇内缺桨,无备用艇底塞。

3、救生圈老化未更换。

5、垃圾未进行分类处理。

四、处理意见。

对于以上安全隐患限定一个月之内纠正到位,针对日常工作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立即进行纠正,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航行安全“双百”政策。

2012年9月9日。

船舶实习总结

刚进公司培训后随即被调到天禹接船,赢得了一个可以展示自我的新舞台,这是我通过百般努力才争取到的机会,我深知其中的艰难与不易,为了回报领导对我的知遇之恩。自己稳扎稳打,挖掘潜能,不怕苦,不怕累,时刻冲在第一线,抓紧学理论学技能,逐步掌握了绞吸挖泥船的操作技术不断丰富我的施工经验,初步熟悉了船舶管理的相关知识,为将来能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独自担当一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而努力!在天禹的日子里特别感谢师傅的指导和帮助,感谢老师的教导和关心。

在天禹接船的日子里,自己从图纸实物资料的初步认识了解到了,绞吸挖泥船是一种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水力式挖泥船。绞吸挖泥船主要是通过安装于桥架前端的绞刀运动来实现破土,连续运动的绞刀不断地将将海或河底砂石等绞松,将绞刀绞松的泥土,与水混合成泥浆,混合后的泥浆在大气压力的作用下,被压入到绞刀后部的吸泥管中,进入吸泥管的泥水混合物,由泥泵加压后,经排泥管被输送到吹填区,从而完成绞吸挖泥船从挖泥、运泥、卸泥等连续作业的疏浚过程。

对天禹船施工方式的认识,天禹船安装有带钢桩的台车和三缆装置,配备液压柱塞被扣围扣作为刚装的起落装置,用于完成挖泥作业过程中对船舶的定位,船体的纵向前后移动等。在施工中,通常采用将定位桩置于挖泥槽中线上,并以此作为挖泥船摆动中心来实现挖泥,靠桥架的自重实现绞刀的入土,以绞刀桥架起落钢缆控制绞刀的下放深度,以绞刀马达的带动实现绞刀破土。置于桥架前部的左右边锚和缆锚,用于控制挖泥过程中船舶的左右横移摆动,控制从挖泥槽中线挖到左边线与挖到右边线的摆动角度相等等,从而达到控制挖泥宽度的目的。为了提高绞吸挖泥船挖泥精度采用dgps实现定位。

挖泥船生产效率的提高船舶正常运转固然重要,更要体现在驾驶员对船舶性能和工况情况的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之中,体现在采用一切必要的提前量降低倒桩倒锚等非必要运转时间之中。李恩强船长经常说:不是船舶适应我们驾驶员,而是驾驶员要实事求是的根据船舶实际性能结合现有工况实际去适应船舶,一刀活不行就两刀,一层不行就分层,灵活掌握随机应变。实际工作当中自己的经历和耳濡目染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的操作水平一般体现在绞刀的挖深、前移距、横移速度,泥泵正常运转工况的调节适应等方面。驾驶员操作方法是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一名合格的或者说是称职的驾驶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施工条件和有关生产知识。初到陌生工地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地经常性云、雨、风、雾的气象变化情况,水文地质等客观条件,根据变化随时改变施工方法采取相应应变措施。认真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提前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很重要,可以心中有数,大风大浪是否要回港避风或者下防风锚抗风,随时做好防范。在新港和京唐港航道拓宽施工中,驾驶人员必须明确施工水域的交通状况,需要根据情况做好船舶的值班瞭望,需要保持与交管和过往船舶联系,随时避让,减少或避免施工受外界影响和影响外界。

2、掌握各控制运转机器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构造、控制过程、技术参数等。天禹是液压船,驾驶操作之前必须熟悉各设备驱动泵源之间的关系,以免造成操作失误,或错误操作造成设备的非正常反应和运转影响船舶施工。在京唐港项目中,根据天禹船自身三缆单桩优势,不断研究挖潜,采取了“边缆退船—六进六退”分层开挖施工方法,成功解决了泥面厚,塌方现象严重,施工质量不易保证的问题,由之前的1x00方每小时提高到1800方每小时,较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

3、具备应变操作能力,能从容处理生产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吸入真空增大,排压减小,流速减小。必须想到吸泥口出现杂物堵塞,吹水停车将绞刀提出水面,人工检查后,进入正常施工;泥泵吸入真空不稳,排出压力不稳,船有抖动,轴有抖动,锚杆的保险缆也有抖动,严重时主机有震车显现。应立刻停车检查,确定是否存在问题;绞刀压力变化范围增大,立刻停车检查绞刀。必须明白各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孤立,而是与其他现象构成相关联的关系,都会存在前兆。正确分析、把握和控制机械运转状体的发展,可以防止意外甚至是重大事故的发生。

4、懂得熟练的操作技术和有效运转时间对生产效率的关系。熟练操作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泥质允许时可以采用摆动进步,而不必采用单动放缆进步,视情况而定,能够减少非必要的运转时间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在施工定位、移船、移锚、移管线等过程中发挥驾驶员最大主观能动性,以减少船舶的生产性停歇。

5、合理选择辅助工作时机。就像师傅韩龙田天经常说的:当船机舱要检修时,我们可以检修前起桥梁打好保险,检查绞刀进行补换齿,检查手动加油处是否要进行加油保养,提前联系管线,看看是否要维修管线替换管线等等。多想想,做好内(机舱和甲板)外(经理部和船舶)部有事协商协作,做好最优工序的选择。辅助工作时机的正确选择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工作的时间消耗和浪费,利于生产成本的降低。

驾驶员挖泥操作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工况变化而变化,应将自己培养成为学习型操作技术人员。即使是同一条船或是同一个工程施工,个人的操做手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要迅速提高自己的操作水平,在工作中必须善于不断总结,完善自己的操作经验,更要向老师傅学习,与老师傅沟通交流,从沟通交流中总结他人的操作经验应变措施,时期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不断发展,才能是称职的挖泥操作人员,才能是满足需要的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

以上是自己一年来结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船舶施工实践,对绞吸挖泥船的原理、施工方法和如何成为优秀的绞吸挖泥船驾驶员的粗浅认识。

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六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

第二十二条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二十八条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五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  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  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三章  检丈、登记和发证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检丈、登记和发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二)船体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

(五)按照核定载乘人员数配备救生器材;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载乘人员数(含驾驶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船宽小于1?2米的核定2人;

(二)船宽大于1?2米(含1?2米),小于1?5米的核定3人;

(三)船宽大于1?5米(含1?5米),小于1?7米的核定4人;

(四)船宽大于1?7米(含1?7米)的核定5人。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乡镇自用船舶,船宽小于1?1米的,核定1人(驾驶人员)。

第十六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第十八条  乡镇机动自用船舶应当配备防污染设备,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

在港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陆上安全巡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巡航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

(二)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督促船主及驾驶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其他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程序,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乡镇自用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事故,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尺度,包括船长、船宽、型深。

船长,是指船舶纵中剖面船壳的最大长度。

船宽,是指船舶中横剖面船壳的最大宽度。

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船底板下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是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载重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公司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各船船长。

二、检查范围。

公司码头、船上、办公室。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船舶应急、救生、消防设备、及存在隐患地点。

2、船员及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情况。按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重点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2、学习传达上级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船舶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每月对各部门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

(三)、落实上级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

五、整改落实原则。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四)、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五)、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第六条、处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二条、二十一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第八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九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十八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三条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船舶海务安全检查要点

驾驶台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器配备是否按要求配备?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雷达应答器、应急示位标的配备情况任何?

是否每周试验通用报警系统?

消防演习及其记录是否符合公约要求?

皮龙箱、水枪、水带的养护、存放是否合格?

co2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是否定期称重,管路是否定期吹通?

泡沫系统及灭火器药剂是否及时换药?

消防器材、设备的布置是否与防火控制图相符?

有关人员是否会使用机舱大型移动式灭火器,设备养护如何?

消防员装备的配置是否合格,船员是否会使用?

防火耐火分隔门有无自设的系绑装置?

防火控制图是否按规定张贴和存放?

船员是否懂得应急信号,是否熟悉自身职责及操作?

禁烟场所是否悬挂中、英文警告牌?

是否严格遵守防火巡视制度?

公共场所及各居室的垃圾桶是否符合规定?

能否坚持按规定对船员进行培训并记录?

是否正确遵守明火作业制度?

应急设备操作规程是否正确张贴,有关人员能否熟练操作?

1992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干货船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破损控制图?

是否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对部分专业化用途船的特殊要求。

油船。

船上必备的证书、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所有船员是否都经过了油轮培训并持有培训证书?

船上是否存有货油操作记录簿?

排油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船长、大副能否熟练操作?

甲板主货油管线上是否标注了最大的工作压力?

各设备和舱柜上的防火网状态任何?

不同地点的货油泵遥控应急停止阀有无试验记录?

固定式、便携式氧气分析仪有无校对记录?

各警报点是否按要求定期检查并记录?

泵间防爆灯、风机、固定式测爆仪是否保持可用?

甲板上所有油舱、透气孔、集油槽是否完好并有标识?

是否按时进行惰气系统的设备试验并记录?

将要进行原油洗舱的油舱是否坚持测氧?

液化气船(lpg)。

船上必备的证书、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所有船员是否都经过了lpg特种船的培训?

装货前大副是否已将货物运输的要求张贴在货控室?

拆、装软管时使用的工具,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是否合格?

是否有航行中对货舱压力、温度定期检查的专用记录簿?

便携式氧气检测仪、测爆仪是否好用,是否可以熟练操作?

船上在装、卸货前、后是否已填写了“检查单”?

有无esd的测试记录和阀门关闭次数记录,各驱动点是否有标识?

是否保持货舱液位、压力和温度的测试记录及仪器的校准记录?

化学品船。

船上必备的证书、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船员是否都经过散化船的专业培训并持有证书?

装货前,大副是否已将所装货物的运输要求张贴在货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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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1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章检查。

第五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二)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事故预防;

(六)一般安全设施;

(七)报警设施;

(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十)系泊设施;

(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

(十三)无线电设备;

(十四)防污染设备;

(十五)液货装载设施;

(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

第十条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一条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记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一)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三)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三章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五条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75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三)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五)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并责成限期改正。

守、滥用职权者,由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进行处理,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船方认为作出禁止船舶离港处理不适当的,可以向上级港务(航)监督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下海船、50总吨或36.8.8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记录簿、报告书及通知书等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章名】第二章检查。

第五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生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事故预防;

(六)一般安全设施;

(七)报警设施;

(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十)系泊设施;

(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

(十二)航行设备;

(十三)无线电设备;

(十四)防污染设备;

(十五)液货装载设施;

(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

第十条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一条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记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一)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三)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章名】第三章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五条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75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三)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五)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港务(航)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成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各港务(航)监督及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实施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进行处理,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船方认为作出禁止船舶离港处理不适当的,可以向上级港务(航)监督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下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记录簿、报告书及通知书等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素质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检查员队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船舶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含见习船舶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以下统称“检查员”。

第三条检查员在行使检查权力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正确运用专业判断,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愿景、目标和理念。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愿景是有效降低并最终消除低标准船舶营运。

第五条本规范的目标是培养和锻炼一支“廉洁高效、装备精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的专业型检查员队伍。

第六条检查员倡导“正直诚信,专业严谨,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的理念。

第三章个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检查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尊重船上的规章制度。(抽烟等)。

第八条检查员应意识到船舶是船上人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避免对船上人员的休息或私人活动造成不当影响。(psc,台湾船)。

第九条检查员在开展检查时应尊重船长和陪同检查的船员,表达意见应当使用规范、专业术语,不得因缺陷判断问题与船长、船员争吵,甚至将缺陷强加于船方,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规范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条禁止使用威胁、粗鲁、专横或涉及种族、宗教偏见而冒犯他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检查员在检查期间不应误导或要求船上人员从事任何违反公约或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登轮检查前4个小时内或检查期间饮酒,检查期间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检查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不得恶意诋毁他人。

第四章公共资源使用。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当妥善保管为船舶安全检查配置的公共财物,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禁止用作私人用途。检查员所配备的电子版公约及专业书籍等资料应该妥善保存,谨防丢失,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直接或拷贝后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检查员所配备的工作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与工。

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检查员从事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应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如船舶安全检查是因他人报告或投诉引起的,检查员不得泄露报告人或投诉人的身份。

第十七条检查员登轮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向船长表明来意。

第十八条检查员在对船舶实施检查时,应当正确适用有效的检查程序和指南,运用良好的专业判断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检查员在填写检查报告时应就所发现的缺陷和拟采取的行动措施与船长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应明确公约要求;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便于船舶或相关利益方对缺陷进行评估。

书写psc检查报告时应统一使用大写英文,书写工整且清晰可辨,符合通常书写语言习惯。

第二十条检查员在决定行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本港的实际修理能力、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避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第六章廉政规范。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不正当行为影响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检查员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船方或代理人现金和具有明显价值的礼品。

(二)接受船方或代理人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三)接受非正常的船上招待。

(四)向船方索要或暗示代理人向船方索要现金或烟、酒、书籍、音像制品等物品。

(五)要求船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借用船东、船舶、船舶代理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它设备。

(七)通过故意刁难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好处。

(八)向船方推销任何物资,从中获取利益。

(九)与修理厂、供应商、检验机构相互串通,刁难船方。

(十)以入股、提取佣金等形式从事个人经商活动。

(十一)出任国外检验机构驻华机构的顾问、代表或联络人。第二十二条除特别情形,检查员不应在船上用餐,登轮检查时自备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应注意处理好与修理厂、供应商、检验机构间关系,不得因此类关系影响专业判断。

当检查活动涉及船舶修理项目、物品供应及实施检验时,应尽量让船方及其代理人获得更多的海事服务信息,不应向船方及其代理人指定厂商。

第七章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发现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或者对规范的含义有任何疑问,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匿名的形式向检查员所在单位指定的职能部门反映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反映或报告,有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处理,包括:

(一)评估这些信息的严重性和可信性;

(二)启动非正式的询问或正式调查;

(三)向相关部门提交询问或调查结果的报告,报告应包括该事件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对本规范的修改建议,以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应为举报者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者实行报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工作总结

时间如流水般匆忙而过。转瞬间,我已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有余。在此之前,造船业对我来说如同一张白纸,因为我从来都没有去了解过,更没有去接触过。

在学校里,我的专业是电气运行与限制。毕业后被安排到宝钢做了一年的物流工作。20xx年里一个偶然的时机,我有幸来到了江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进公司以后,我被分到了模块部。由于在学校时,我考了一个电工中级证书,所以我选择了船舶电工的工种,从今以后,我就成了一名上层建筑的电工。以前我只是在电视里见过大的船只,没想到,此时此刻我不但能见到,而且自己变成了一名造船工人。

还有那么多的系统,分都分不清的我起先有了一点的恐慌,不知该如何是好。但是师傅告知我不用担忧,只要你专心去学习,动手实力强,没有你做不到的。然后我被班组长支配到了负责做艇甲板这一层。那是我第一次面对这种既没有信念完成又艰难的工作任务。因为这一层它还包还了厨房里的很多电器设备。刚起先做的时候,无论是图纸,还是哪个系统,我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因为我终归是第一次做。但幸亏有师傅的谆谆教育和指引,加上同事们的协助,我还是顺当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没用多久,我们小组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任务,并且顺当的通过了自检,船检,船东的检验和认可。始终到设备的安装和接线,还有最终的调试阶段,我们都没有影响到工程的进度。看着那一个个的日光灯都亮了起来,一个个的子钟都能正常的显示时间,一个个的喇叭都能听到奇妙的音乐,还有那一部部的.电话都能保持正常的通话。洗衣机也能洗衣服了,厨房的设备也都能做饭了吃了,每个系统都能正常的运行起来了。这个时候我们的工作根本上已经完毕了。看到了这些,想起我们当时流的每一滴汗水,加的每一分钟的班,都感到无比的骄傲和留恋,而且有一种胜利感。因为那些胜利有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甚至是一个不起眼的小螺丝。

设备和系统都集中在这里。所以做起来更加的困难,但也是最能学到技术的工作。于是我就用心的去做。边做边学,不知道的就马上问师傅。每个系统的图纸也都要谨慎的去看。就这样,在师傅的协助下,我第一次做驾驶室也顺当的完成了。而且我还幸运的跟着去试航,这也是我的第一次远航,而且是在这么大的船上。以前总是听别人说试航怎么怎么的,心里总是想自己什么时候也能去一次,没想到这么快就实现了。

经过几条船做下来以后,我才感觉到自己的确驾驭了不少的东西,我知道了船上总共有多少。

个系统,知道了每个系统的的作用,了解了无线电系统是干什么的,航行系统都包还一些什么还有空调和冷藏系统的运行。

此时此刻我根本上能独立完成班组长支配给我的工作任务。还能自己去调试洗衣设备,厨房设备,还有其它系统。面对一份又一份的的图纸,我不再生疏,不再担忧看不懂了,遇到一个个的系统,我不再恐慌了,不再胆怯自己完不成了。

船舶工作总结

在客船乘警队的接处警登记当中,都有过类似的记录:接警时间往往是在船舶抵港,乘客开始下船之后;报警内容多为乘客遗落物品或随身财物被盗;发生地点大多是在客舱和上下船通道。失主着急神情溢于言表,而我们在短时间内所能做的只有询问有关人员,记录下相关信息,并对附近客舱、走廊、卫生间、垃圾箱等处进行简单搜查。望着乘客的神情由着急变为失望和遗憾,转身默默的离去,不难想象此次海上旅行留在他们记忆中的不会是舒适的乘船环境和优质的旅客服务。

大型客滚船舶有着其特殊的.“流动社会”性:人员大量聚居集中;旅客成分十分复杂;活动空间相对开放,加之新型船舶已投入营运,单程航行时间只有短短的五个多小时使得车流、客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更加频繁流转。不法分子在熟悉了船上环境和治安人员配备、工作情况后,借助这些客观因素在船舶上实施拎包、割兜、扒窃、毁损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在得手后便于自身隐藏、逃逸、躲避侦查,同时所得赃物也可以立即藏匿和转移,不易被察觉,给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对此,乘警一方面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力争发一起,破一起,依法严厉惩处,始终保持严打整治的高压态势和声威。另一方面我们从源头着手,严密防范措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把此类案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将发案率降至最低。即所谓“防范是基础,打击为手段”。

特别是防范方面,它是保证客船治安环境和谐稳定的关键。防范工作做好了,可以在保证船舶航行运输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有效节省警力、减少救济成本、提高社会声誉,这些都是事后救济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乘警队从客船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坚持从航前宣传造势、航行执勤巡逻、乘客上下船三方面入手,大打治安防范牌:

一、规定值班巡逻乘警在乘客登船后开航前的一段时间,要到各客舱和乘客聚集的地方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宣传乘船注意事项、防盗技巧及不法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提醒旅客注意财物安全。清查过程中要多发现问题、多注意细节,对本航次乘客数量、乘客分布情况、旅客成分等大事小情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预警,做到防患于未然。旅游旺季时乘警负责人应与带团出行的领队或导游就乘船秩序、安全防范等事宜做好沟通,交换意见,以便有效集中管理,化被动为主动。

二、开航后值班乘警在每30分钟对客舱、走廊、外甲板、小卖部、娱乐室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巡逻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空档检查。巡逻期间应真正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和脑勤;要“多想”、“多听”、“多看”、“多问”、“多说”、“多干”。注意观察发现可疑情况,对可疑人员立即加以控制,认真盘问审查。及时受理旅客的报警求助,及时排解旅客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减少和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旅客和车辆上下船时,安排一名乘警在客区巡逻、一名乘警(车客分流时)在码头船梯口执勤,一名乘警在码头浮桥口执勤。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在让旅客时时看得到、随时找得到的显要位置,增强旅客的安全感、威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狠抓旅客上下船秩序,组织旅客登、离船时排成一队,保持适当距离不要拥挤,不时提醒旅客注意随身财物安全;在上下船通道的关键部位安排一到两名乘警对客流进行密切监视,注意可疑人员,及时盘查有效控制,使割兜、扒窃、拎包案件发案率降至最低。

安全防范工作,是船舶治安工作的重点、关键,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客船治安环境和谐稳定和公司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客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务求使客船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船舶工作总结

20xx年对于我来说,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一年。20xx年6月28日,我怀着对恩师的难忘之情,怀着对学生这个“职业”的难舍之情离开了生活了22年的校园。20xx年的7月4日,我光荣的成为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的一名员工,正式走向了工作岗位。单位的生活是紧张而充实的,短短的半年时光,我累计出差74天。从月份来统计,7月份:9天;8月份:8天;9月份:12天;10月份:10天;11月份:21天;12月份:14天。从地点分布来看,天津:8天;上海8天;重庆:19天;武汉:17天;无锡:7天;扬州:4天;大连:7天;昆明:4天。从成员单位角度来看,已经前往了不少科研院所和船厂、配套厂进行现场评审,其中科研院所包括:701所、702所、705所昆明分部、707所、712所、717所、719所、722所、723所;船厂有432厂;配套厂有466厂、468厂、489厂。经过这么多次现场评审,在评审中心张主任的.领导下,在陈健博士、王吉武博士和赵英杰老师的悉心指导下,这半年来我对安全标准化评审的理解有了较大提升,个人认为也较快的适应了工作节奏,不敢说取得了什么成绩,但是个人还是取得一定的进步,尤其是沟通能力进步较为明显。先将20xx年下半年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

安全评审是我们室目前的核心业务,所以首先必须干好评审工作。安全标准化评审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作为集团公司的唯一评审机构,责任重大,在评审工作中要做到“一细二活三原则”。

一是心细,从前期专家的邀请、组合、行程、性格,到评审过程中的各种组织沟通、路线制定到最后的评审报告审查、分数核对等繁枝细节,一处没想到,便会引发各种大小麻烦,因此做评审工作一定要心细,从每个细节出发,从每件小事做起。

二是灵活,评审对象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每家的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在华中和华东片区的科研院所,这些单位整体素质较高、经济实力雄厚;另一类则是以重庆地区为代表的配套厂,这些单位大多是当年三线建设留下来的,大部分单位效益较差,员工学历较低,作风偏重江湖义气。因此如何和这些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来将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进行,是对我这个刚走出校园的年轻人一次巨大的挑战。“灵活”是我个人认为对做好这件事的一个关键因素,一定要做到因地制宜,灵机而动。

三是坚持原则,安全评审是关系到集团公司10多万干部职工生命的大事,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一定要坚持我们评审中心做事的原则,那就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审编写评审报告,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丝毫的疑问。

学习是人生成长之梯,作为一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首先必须加强学习,为推进所里和室里各种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业务领域学习方面,首先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舰船设备研制单位》(20xx版)进行了系统学习,并在评审过程中全程跟随电气、设备设施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学习,收获颇多。其次根据室里业务拓展需要,在11月16日-22日前往大连安科院参加了安全评价师的培训和鉴定;第三,阅读了大量与安全相关科技类文献,为进一步开拓室内科研业务,保持知识水平的先进性做好知识储备。

身为一名博士研究生,虽然离开了学校,但从骨子里还是对科研工作充满着激情和向往。目前已经将自己在博士阶段比较熟悉的安全检测与监测方向与船舶行业相结合撰写了2个科研课题的开题建议书,一个是大型船舶推进装置状态诊断与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另一个是基于多源信息融合的船舶管系泄漏诊断系统开发及应用示范。此外,已有2另外两个课题有了较为成熟的思路,一个是船用大型压缩机风险评价与可靠性方向,另一个是船舶火灾方向。与此同时,还准备进一步拓展思维,拟思考基于物联网搭建社区老年人安全、健康服务平台等项目。

总而言之,20xx年的下半年对我来说,是极为充实和怀念的,每天都有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面对20xx,正向李所指出的那样:脚步正健,行路依然;正向我入职感想写到的那样:我会继续怀着自信、包容与责任为714所、为十二室的自立自强的目标再出发!

船舶工作总结

自x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检知识,积极参加安检培训,利用每一次上船安检实习的机会,全面学习、掌握各类公约、规范的要求,力图全面把握船舶安检的各种要求。在政治方面,本人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海事管理业务水平。在上级领导的正确引导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思想观念。

在政治思想上,我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围绕海事中心任务和本职工作,落实“坚持四求先行,做好三个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

同时,我积极对海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进行思考,并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习,摸清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多观察,勤请教,在老同志的指导,帮助下,努力进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适应工作岗位。

在具体船舶安检工作中,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除了参与日常的安检工作以外,还参加了上海世博会专项安检工作,“大船小证”专项治理工作,广州亚运会船舶专项安检工作,船检质量监督专项安检工作等各类专项安检工作,这些专项安检工作,提升了本人对安检工作本质的认识,提高本人的技术能力。

一年多以来,本人已参与船舶安全检查数十艘次,在这个过程中从一个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成为一名已经有一定安检能力的安检实习人员,通过一年以来领导、老同志们的耐心指导帮助和本人的不懈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已能渐渐步入正轨,但是,安检工作对于一个参加工作不久的海事监督员来讲仍属于比较复杂的工作,较为难免遇到许多疑虑和困难,希望在日后的工作中能进一步开阔思路,改进方法,思变创新,以更加出色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日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本人一定加强反思,扬长避短,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安检业务水平,争取自身的不断进步,努力成为合格的船舶安检员。

澳大利亚港口国船舶安全检查动态

规范船舶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的迎检查准备和受检要求,确保船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缺陷,防止船舶被滞留。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船舶。

3.相关岗位。

3.1.全体船员。

4.操作须知。

4.1.货船抵离港自查。

4.1.1.船长在接到公司航次任务的调度指令后,要马上根据航次的任务、拟到国家和当地港口情况,布置全体船员按“港口国检查——离港、抵港自查反馈表”(附录1)中的项目和各自职责自查。全体船员要本着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港口国检查,务必仔细、认真和负责,踏踏实实做好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积极整改。抵港前三天船长要组织进行抽查。

4.1.2.船长在抵港前三天将自查结果填写“离港、抵港前自查结果填写表”

(参见附录2)报公司技术部,对自查中发现的缺陷还应填写“psc自查处理表”(附录3)一并报公司技术部。

4.1.3.对上报公司的“psc自查处理表”(附录3)中列出的主要存在问题,船长要跟踪公司反馈的处理意见,并按意见组织落实。

4.2.货船迎检。

4.2.1.船长应通过咨询当地代理或中远当地代表了解目的港国家在港口国检查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在进港前进行特定的检查和试验并记录和报告、是否对压载水管理和报告有特别要求、是否对生活污水/垃圾等有特殊规定等等,预先做好准备。目的港是美国、加拿大、日本、巴西、沙特、印度、欧洲共同体国家、韩国、澳大利亚、南非、智利等国家港口,应给予重点的关注。

4.2.2.船舶进出港,船长应与引水员加强沟通,避免发生引水员就某件小事向港口当局报告而引起的港口国加强检查和控制。

4.2.3.船舶在港装卸期间应安排梯口值班,梯口值班人员应严格按本船《船舶保安计划》规定实施对登轮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船长和政委应检查梯口值班情况;在港口国检查未进行期间,严格控制船员下地。

4.3.船舶(所有船舶)受检与报告。

4.3.1.梯口值班人员在港期间发现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官要上船,应立即报告船长。可能的话,船长应到舷梯旁迎接并立即召集相关人员穿戴整齐待命。

4.3.2.船舶对检查官要接待周全、彬彬有礼、积极配合;对检查官提出的试验要求要尽量满足、行动要迅速;对检查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委婉解释;对检查官发现的问题,尽量能现场马上整改,不要落在报告中;一时整改不了的,尽量和检察官沟通,争取宽限处理。检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陪同并注意安全。

4.3.3.一旦检查官发现滞留项目,船长要积极与检查官沟通,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争取不要落到报告中;同时,可寻求当地代理或中远代表帮助进行协调沟通。若一切办法和手段都不奏效,船舶面临滞留,检查报告能不签就不签。而一旦无法挽回,船长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并积极组织船员整改,早日通过复检,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4.3.4.船舶受到港口国检查后,船长要在24小时内填报“港口国/船旗国检查报表”(附录4)并附检查官员出具的检查报告,货船报技术部,客滚船报客运一部、抄报技术部。

4.3.5.船舶受到船旗国检查后,船长应在24小时内填报“港口国/船旗国检查报表”,并附检查官员出具的检查报告,货船报安监室,客滚船报客运一部、抄报安监室。

4.4.缺陷整改。船长应组织船员尽力自修解决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所提出的缺陷项目,对船员无能力自修解决的项目,货船和高客应报告公司技术部、客滚船应报客运一部协助解决。在缺陷全部整改完毕后,应将缺陷整改情况报告技术部/客运一部和相关的公司主管职能部门。

4.5.港口国/船旗国检查缺陷项目如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应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的规定执行。

船舶工作总结

开展情况汇报在邹城市畜牧局、环保局的统一部署下,张庄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研究制定《张庄镇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性文件。镇政府与村委会、规模养殖户、鸭苗供应商分别签订责任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邹城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区域划分标准》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控养区。现将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在禁养区内,鼓励引导现有养殖场户停养、搬迁、转产或拆除。肉鸭养殖场户,于20xx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生猪养殖户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同时,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2、控养区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有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报镇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在控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养殖污染整治技术标准于20xx年年底前改造完毕,实现环保达标,改造后环保不达标的予以停养、拆除。

对全镇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着重了对各养殖户养殖规模、污染情况、处理办法进行统计造表,建立台账为污染整治工作提供依据。仙桥村陈凡生等6户进行肉鸭养殖发酵床改造试点、朱石村刘广民进行生猪养殖场软体沼气池、沉淀池建设试点。镇驻地片区为禁养区,对于高猛、王成等8户肉鸭养殖场实行停养,10月20日下发书面停养通知,禁养区所有肉鸭养殖户必须关停养殖场。对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鸭棚,不能按时间节点自行拆除的,组织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1、加强宣传,外出学习。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制作宣传资料,召集养殖场代表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明确整治要求、目标、完成时限及整治方式等。

2、落实责任,实行包保。各畜禽养殖场要投入资金,严格按环保要求完善治污设施,按期完成整治。落实科级干部包管区、“第一书记”包村、村干部包养殖户责任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包保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督导调度,严格执法。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逾期未完成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对按时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有整治任务的管区和村,管区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每人交纳xx元保证金,按时完成任务的退还保证金的'同时,再奖励xx元,不能完成任务的村扣除所交保证金,并对管区、村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治理。对本辖区内监管不力,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给予所在管区、村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是今年前期生猪、肉鸭价价行情不好,大多数养殖户负债经营,养殖户观望心理强,整治工作难度大。二是镇政府财力有限,整治资金压力大。三是全市没有明确的拆除、转产、整治补偿奖励标准,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不好宣传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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