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实用17篇)

建筑的设计需要考虑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学习建筑设计需要有良好的观察力和想象力,同时要善于运用各种工具和软件进行设计。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永新县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把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泥工部分包括该建筑的所有砖结构的建筑任务,所有墙的内外粗粉刷任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甲方只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上料、拌料等所有任务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生产工具、水、电接通。

三、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该工程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达到承包方的质量要求,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返工工资甲方概不负责。

四、该工程的单价计算方法:按照该工程的建筑每层的平面面积相加总面积乘以130元/平方米(,其中主体占60%,装修占40%),另加该建筑工程的屋顶也算一层的面积(包括屋顶的盖瓦任务),此单价包括乙方的工人工资和乙方所有管理费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工程款。

五、付款方式: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每一层的任务,甲方预付该层的80%的工程款,乙方把该工程如期全部完成,甲方在一个星期之内把余下的工程款全部付清。如果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拒付余下工程款。

六、工程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工。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其中包括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所需材料,乙方必须至少两天前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的通知两天之内必须运到施工现场,还有木工必须及时配合施工。

八、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如果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甲方补偿乙方该工程泥工部分的总工程款的5%,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该工程的总工程泥工部分款的5%。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当时双方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且记录下,双方确认生效。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节约建筑材料。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带好安全帽,大小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工程分承包合作事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工程概况、承包内容及方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内容及方式。

1、承包工作内容及范围:基础砼(包括放线,钢筋安装,钉板、打混凝土到成品);主体工程:框架造型和斜板、砌砖墙,甲方提供三通一平。

2、承包方式:包工,施工机具由乙方提供。

三、工期。

2、增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乙方工期顺延,乙方要会同项目经理办理延误手续,因乙方原因照成的工期延误,甲方不予工期延误。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杜绝一定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按建筑板面积计算,其中基础工程砼___________元/立方米,主体工程以板面平方__________元计标,斜板以板面平方计标含砌砖。

2、所有造形用到铁模费用由甲方自付,

3、无包安装石窗、门,外架,碰焊。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号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因山西某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x工程处、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严格依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山西某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拖延工期,造成工程逾期竣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工期约定:“本工程自12月5日开工,于4月30日竣工。”第6.2条关于工程价款规定“双方约定本合同按进度付款。乙方进场后付合同价款10%,基层完工付30%,面层完工付40%,竣工验收后付10%。”根据证明材料显示的事实是月20日答辩人支付超出10%的进场费,完全履行了某笔支付义务,至此之后陆续支付的费用并非严格依照合同比例进行。造成此事实的原因并非答辩人故意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而是某某公司对于工程报价义务的不作为造成。在施工过程中,某某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报进度价款,答辩人根本没有材料可以依据并按约定比例付款。对于非严格依照合同比例支付的后续款项,答辩人是有权利不予支付,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促成合同实现目的还是善意进行了部分支付(目前总共已经支付450万人民币)。因此,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在于某某,而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4.1条约定“按照双方约定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按乙方结算总值奖乙方5%。若工期延期一天,则罚乙方结算总值的0.5%(按此处罚,每一天类推)”,该条款合法有效,某某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120天的违约金。(约定竣工期为204月30日,实际竣工期为年9月1日)。

首先,该违约责任条款是答辩人与某某自愿订立,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自愿原则,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该违约责任条款的性质属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以损失多少为衡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条某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答辩人与某某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方式是此条款某种方式,即根据违约情况向答辩人支付一定数额,在本案中,“违约情况”为120天的工程逾期,“一定数额”是结算总额的0.5%(每天类推)。所以本案不是本条款后半段规定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情况。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法律认可合同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所以本案关于工程逾期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对于某某公司认为的“违约赔偿责任应当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一致,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答辩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采信。因为某某公司的观点仅仅是在补偿性违约金情况下才可以以损失额为确定标准,而某某公司的观点与本案案情无关,所以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正当事由。

3、答辩人认为工程总造价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仅仅支7,257,502.89元(人民币)。

首先,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应当为价款支付依据。其次,关于取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协商约定对人工费上调至70元,而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故此,这1,006,946.61元(人民币)取费费用按合同约定应不予支付,而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酌情认定的50万价款无法律明确依据,并不能计入工程总价款。再次,关于税金,答辩人将此分包工程的税款含入答辩人总承包工程的税款内代缴为缴纳,并有完税凭证加以佐证,某某公司只有分包工程价款收据而没有缴税凭证,因此,该税金不应给付给某某公司。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如下:某、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申请再审人某某公司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第二、判决答辩人仅承担某某公司工程造价款7,257,502.89元(人民币)。第判决某某公司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共计4,354,501.734元(人民币)。第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附:1、答辩人营业执照共2份。

2、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答辩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

4、律师证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介绍信1份。

6、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

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8、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5月5日签订合同及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答辩人:南京××公司。

20xx年×月×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

合同。

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协议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另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解释第三条规定,“_____协议约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该_____协议有效,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按__________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为被告加工__________制品,加工费共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元给我,余下_______________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并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项工程项目。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承包范围: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各项条款;。

2、图纸;。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项工程期限。

一、根据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个工作日,暂定年之日起算起。

二、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影响进场施工的。

2、重大设计变更,使设计方案改变造成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或工程量增加的。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4、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就延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应在三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三项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建筑的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结算:

1、承包方在材料进场后,发包方即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整。

2、安装完工后15天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整。

3、其它余款竣工验收合格,留5万元保修金30天内一次性支付。

4、工程完工后,承包方需在天内进行验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给予答复的,则视为合格。工程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

第四项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定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技术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五项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自带灭火器、保险带进场施工,遵守消防施工规范。

二、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六项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七项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承、发双方各执正本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该合同履行地为承包方所在地。

三、本合同签定后,承、发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项工程项目。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承包范围: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各项条款;。

2、图纸;。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项工程期限。

一、根据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个工作日,暂定年之日起算起。

二、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影响进场施工的。

2、重大设计变更,使设计方案改变造成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或工程量增加的。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4、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就延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应在三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三项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建筑的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结算:

1、承包方在材料进场后,发包方即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整。

2、安装完工后15天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整。

3、其它余款竣工验收合格,留5万元保修金30天内一次性支付。

4、工程完工后,承包方需在天内进行验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给予答复的,则视为合格。工程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

第四项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定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技术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五项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自带灭火器、保险带进场施工,遵守消防施工规范。

二、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六项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七项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承、发双方各执正本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该合同履行地为承包方所在地。

三、本合同签定后,承、发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永新县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把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泥工部分包括该建筑的所有砖结构的建筑任务,所有墙的内外粗粉刷任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甲方只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上料、拌料等所有任务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生产工具、水、电接通。

三、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该工程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达到承包方的质量要求,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返工工资甲方概不负责。

四、该工程的单价计算方法:按照该工程的建筑每层的平面面积相加总面积乘以130元/平方米(,其中主体占60%,装修占40%),另加该建筑工程的屋顶也算一层的面积(包括屋顶的盖瓦任务),此单价包括乙方的工人工资和乙方所有管理费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工程款。

五、付款方式: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每一层的任务,甲方预付该层的80%的工程款,乙方把该工程如期全部完成,甲方在一个星期之内把余下的工程款全部付清。如果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拒付余下工程款。

六、工程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工。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其中包括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所需材料,乙方必须至少两天前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的通知两天之内必须运到施工现场,还有木工必须及时配合施工。

八、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如果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甲方补偿乙方该工程泥工部分的总工程款的5%,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该工程的总工程泥工部分款的5%。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当时双方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且记录下,双方确认生效。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节约建筑材料。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带好安全帽,大小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上诉状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案,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字第号。

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份。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答辩状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2、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20__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揽合同纠纷办案心得体会

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承揽合同纠纷经常发生,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很大的困扰。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规和条例,还需要对实践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着这样的目标,下面将结合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享我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纠纷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乙方承诺在工期内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建设甲方指定的工程项目。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规范和拖延工期等问题,引发了纠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并要求甲方支付超过合同金额的费用。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拒绝支付超额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双方激烈交锋,转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段:对案例的分析和判决。

在此案中,法院通过多次开庭、调解及勘验现场等方式,审理了案件,并最终做出了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超额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甲方应付款项。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要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要求各方严格履行。其次,在出现纠纷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等方式,尽量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加剧。最后,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段:总结和反思。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熟练掌握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只有通过不断的沟通和学习,才能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避免同类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在办理案件时,也需要注重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和原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五段:结尾。

承揽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我们熟悉相关法规和条例,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和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服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学院建立于1984年近来为新加坡建筑企业培养了许多人才。学院的'师资除包括专家学者外,也包括新加坡的政府官员。课程内容新,实用性强。在校学生近4000人。

申请条件:。

报考资格:高三在读生或高中应往届毕业学生,年龄:17―25周岁。

申请材料:学生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高三在读证明/高中毕业证、4张护照型照片。

入学考试:

考试科目:英语、数学、面试(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物业管理、电子工程和清洁能源专业)。

考试科目:英语、绘画、面试(室内与园林设计专业)。

考试时间:4月、8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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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1月1日施行。根据《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的认识。《解释》第6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主要理由是: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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