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申请书(热门17篇)

更多申请书是求职、留学、奖学金等场合下所需要编写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展示个人的能力和经历。下面是一些成功申请者撰写的更多申请书样本,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账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发票,除农产品发票、运输发票、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江北区国税:

我公司名称: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2015年05月17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归属江北区国税所管辖,国税登记证号为:50*********52,2015年0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目前我公司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进口及其他相关的配套业务、佣金代理等销售业务,自公司成立以来,业绩突飞猛进,发票数量的需求也在迅速大幅增加,特别是商超、热卖点等大客户所开发票必须分店、分区域开具。我公司目前的发票数额已经不能满足日常销售需求。现申请每月增加到中文三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希望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某某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证明

山西省国税局领导:

我公司因为因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向厂家核销费用,因增值税发票寄予厂家时间逾期,超过时间未能核销,5万元增值税发票作废,望领导批准统一,保证今后不再有此情况发生。

希望国税局领导给予理解,今后绝对不会再有此类错误发生!

特此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这是管理最为严格的发票。

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

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一台税控机开出,格式、防伪与其一致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

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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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倪菊香.纳税人结构与增值税改革[j].税务学报2001,(4).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乾务分局:

我公司是生产和销售工程用特种纺织品公司,于20xx年1月13日被批准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近一年的试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生产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现每月的销售金额可达200万元左右,根椐公司目前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原来贵局给我公司核定的每月三十份发票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的需要。鉴于此种情况,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将公司每月领购发票数量增加至60份,分两次购买,每次购买30份。望贵局批准为谢!

申请单位:xx。

20xx年x月x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交口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我公司为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煤炭、焦炭、生铁、钢材、铝矾土经销:物流信息服务,现有员工35人。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特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为10万元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大持票量为25份。

为做好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我公司将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从业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销项的正确计算,发票将由专人保管专人开具,有专门的保险柜保管发票,保管措施安全,严格遵守有关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法律和法规。

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9月2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求在协查中发现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样重要,xx县国税稽查局在协助外省、市、县的协查工作中一丝不苟,都按期进行了回复,两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责任事故,而发出协查函的情况不多,两年来不足20起,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有针对性地发出协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稽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往往重视对企业财务方面的检查,而忽略了对企业领购、开具和取得发票方面的检查,上述税案中某洗煤公司取得30份连号大额专用发票,在年度稽查时稽查人员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二是县局办税大厅内“金税工程”的发票比对认证操作人员在进行抵扣联认证时,完全依赖电脑,操作人员只是机械操作,不去查看其中任何一张或多张连号大额发票;三是在工作考核中没有硬性规定要发出多少协查函,经办人员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彻底改变这种观点,我们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培养良好的稽查习惯,把增值税中起链条作用的专用发票再看重一点,特别是发现有外省、市的由贸易公司等商贸企业开出的发票更要睁大眼睛三看:一看金额大小;二看是否连号;三看开票企业性质。只要我们每一位税干,在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人脑和电脑相结合,协查工作会越来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此文在系统内已经刊发)。

增值税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璧山县国税局丁家税务所:

重庆天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xxx年xxx月成立,法人代表代明涛,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职工人数38人。经营范围及方式:种植销售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免征增值税,现申请20xx年减免增值税,望批准!

特此申请!

xx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退税申请书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

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1998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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