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鉴定办法(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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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水利部修订分布,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区教育局:

根据**区《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安全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安全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从建校之日起,我校领导就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由金校长亲自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的.安全工作,确定了工作职责,配备了兼职安全员,实行安全责任和信息反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安全工作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检查的重点是消防设备设施、食堂卫生、楼梯窗户栏杆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

二、设施制度完善。

为了防火,我校购置了各种消防设备,并建设了加压泵、蓄水池等消防设施。为了防止食物中毒,由校医负责督察食堂卫生,配备了食堂消毒设备(如消毒柜、紫外线照射灯、灭蚊器等)。食堂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注重操作卫生,确保餐具消毒,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校至今还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先后制定《安全工作管理条例》、《防火十则》、《火警处理程序》、《消防器材使用办法》等近10项规章制度。

三、措施得力。

在目前的预防非典工作中,由于我校措施得力,高度重视,动手早,本学期开学初,就成立了以金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预防工作长抓不懈。教室、功能室全天候通风换气,每天用紫外线灯、二氧化氯药液两次消毒,每天一次晨检,每周两次凉茶,为教师两次派发预防药品。同时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尽量减少校园大型集会,禁止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同时加强师生健康教育,利用墙报和广播广泛宣传传染病的危害和预防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此类病情的关注和防治。目前为止,我校还没有发现一例病情和可疑现象。还专门向家长发过两次通知,请家长重视,配合学校工作,并对学校放心。

学校组建了4人组成的保安队伍,均为退伍军人。每天24小时日夜值班巡查,及时制止事故苗头,排除隐患。

我校还对校车接送配备专人,定期培训,加强服务安全意识。

学校饮用水由我校自购双渗透制水机制水,已经过福田区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制水人员人品可靠,专人送到校内各饮水点。

四、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学校安全是长期的。一点也不容马虎。学校通过板报、广播等全方位进行安全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学校还请来了安居防火公司的专业防火员来校普及防火知识。由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得到切实保障。

**大学附中**分校。

2006年4月29日。

文档为doc格式。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因实行计划生育,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者,可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书面申请节育并发症鉴定。

要求提供材料: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间、地点、受术单位,术后不适症状、有关检查治疗材料以及临床诊断证明。

(二)组织鉴定。

1.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以上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

2.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组织专家对申请对象进行鉴定。包括体检查、辅助检查、住院治疗观察及必要的社会调查等。

3.专家集体讨论,做出鉴定结论。

4.出具书面鉴定书,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者本人。

二、省级鉴定。

市县鉴定组对鉴定有疑难的、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司法机关要求复议的或申请人对市县鉴定组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申请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生育。

状况男女。

措落。

施实。

情节。

况育实施手术单位。

手术科类。

手术时间。

道单。

计位。

生或。

办乡。

意镇。

见街领导签名:(盖章)。

计市。

生县。

部区。

门人。

意口。

见领导签名:(盖章)。

注附:临床检查、医学诊断证明及治疗资料等。

省(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因落实手术或对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根据《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鉴定条件,特委托你们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公章)。

海南省(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一、工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抓得扎实,预防工作搞得好,达到上月的目标,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现进入抹灰阶段,和坡屋面施工,对现场工人进行了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活动,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精心施工。

三、坡屋面施工作业的工人对个人的安全防护,在班前一定要认真仔细的检查,对无防护的作业点、面,严禁违章冒险作业。作业的班组长一定要坚守岗位,并对该施工段的安全要负全责。不在岗时,要落实带班的人。

四、气候炎热,各班组要作好降温防暑工作,在室外作业的工人,各班组一定要安排好作息时间。

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未经项目部批准,严禁私自拆除,希各班组相互监督。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单位:绵阳普明建设有限公司时间:

工程名称:绵阳惠东商务中心地点:工地办公室会议主持人:

参加会议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各专业班组负责人。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67号)。

二、核准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核准程序。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四、核准时限。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专家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三)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五)需要提供的社会调查的原始资料。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_____________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年月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_______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大坝安全鉴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进行一次,鉴定材料《大坝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房产、土地还是所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一案已由贵委受理,为。

(目的),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亚中学。

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兰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1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广州正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以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

据介绍,自199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鉴定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政法机关,极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缺乏一个公正、超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重复、多头鉴定问题突出。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条块分割,法律又没有规定鉴定的效力层次,到底以哪个结论为准,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鉴定还存在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缺乏规范化管理,法制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一句话,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

广州市司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局已对广州司法鉴定现状作过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建议成立“广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其他鉴定机构,为市一级建制,人员由市政府、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现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在广州是最权威的。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建立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重证据”的现代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最终还要得到法律确认,希望盛市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斯宓)(南方都市报)。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水库位于××××××××的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为东经××××××′,北纬××××*′。××××水库距××*河约1km,水库所在河流为××河的支流××河,属××*海流域,控制流域面积××*km2。,××河东西横贯××*市区,是××××河的一级支流,全长××××km。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有灌溉的小(*)型水库,工程始建于××××年,××××年竣工。水库下游保护对象有:*个村庄、××××口人、××万亩农田。

主要建筑物由大坝、坝下泄洪涵洞组成。

大坝为粘土心墙坝,坝顶全长××××m,最大坝高××××m(现淤积地面为基准),坝顶高程××××*m(平均高度),防浪墙顶高程××××*m,坝顶宽度××*1m(平均宽度),上游坝坡为*:××××(平均坡度),采用干砌石护坡;下游坝坡为*:××××(平均坡度),采用草皮护坡。

泄洪涵洞位于坝下,为矩形涵洞,断面尺寸为××*m(宽×高)。采用拍门式钢制工作闸门,进口已淤积不能起到泄洪作用。

大坝现场安全检查大坝现场安全检查发现:

1、大坝存在*处渗水点。大坝建于××年代,填筑时就地取材,施工质量差,致使大坝存在渗水点;大坝上游干砌石护坡受风浪冲刷,破损严重。下游草皮护坡全部损坏,水土流失严重;大坝防浪墙为浆砌石结构,现已全部损坏。

2、坝下泄洪涵洞现已淤积,闸门已经堵塞,不能起到泄洪和灌溉的`作用。

3、水库无管理房。

大坝安全分析评价工程质量评价现状上游坝坡为1:××*,下游坝坡为1:××*。坝体心墙为粘土,干容重为*.*g/cm3,渗透系数××*×××-6cm/s。坝壳料为粉土质砂,干容重为*.××g/cm3,渗透系数为*.*×10-3cm/s,填筑质量基本合格。

坝顶宽度为3.××1m,不满足规范要求,上游为干砌石护坡已损坏。坝基与坝肩存在。渗漏问题,未做处理。

坝下泄洪涵洞进口已经淤积,不能泄洪。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不合格。

运行管理评价。

友谊水库从建库以来一直由××*管理,后由××××水务局管理,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通讯、报警器材及交通车辆等。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的规定,大坝运行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防洪标准复核。

根据现状库容曲线,经调洪计算,大坝防洪能力仅为*年一遇洪水,不满足防洪要求。

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安全性级别评为*级。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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