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回转申请书(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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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签订的。20___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______公司支付给______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_____、地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_____(公司)名称、_____住所,法定代表人_____。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_____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月×日。

异议申请书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x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x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异议申请书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x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x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20x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xx—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xxx年12月x日至1x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异议申请书

2、对执行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_______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__________、审判员陈__________、何__________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______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_______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下达了(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__________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__________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__________、审判员李__________、吴__________[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b、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________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___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200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驳回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_____________公司应向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在你院起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汉族,农民,出生于1968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3xx-xxx10。

被申请人:崔xx,女,农民,出生于1968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xx-xx。

申请人杨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05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12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2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12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05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崔xx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3日。

异议申请书

理由如下:

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xx)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xx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xx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姓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人,务农,家住:xxxxxx。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x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________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二零________年四月八日。

异议登记申请书

产权人:_______(以下简______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申请请求:申请对xxx县(20xx)国字第26号、第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涞水县府前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2、xx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宝有经过前期准备及谈判,于20xx年4月15日与华投公司订立《关于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间人郭柱)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由华投公司向祁宝有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规定:由祁宝有作为投资商投资经营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乙方祁宝有独立经营核算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和所有建设开发成本,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即华投公司对分公司即乙方祁宝有出具独立运营的授权书,独立经营华投公司涞水分公司,此授权至上述项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毕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约投资和进行独立经营项目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府前街北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权各项报批手续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宝有认真依约独立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当中,华投公司董秀茹擅自注销涞水分公司,撤销祁宝有涞水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假称分公司印章作废,重新成立所谓涞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担任负责人,意图独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万投资和整体项目,并采取乱签合同、打砸我经营场所、撕毁文件、到处招摇撞骗等手段,严重干扰这一民心工程和涞水县重点工程的开发计划。

华投公司表示,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合作,认为丧失了合作基础,要求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4、旭嘉公司认为,华投公司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旭嘉公司已经履行约定义务后具备产生经营效益时突然提出终止与我旭嘉公司间的合作,致使项目进展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该土地及地上建设项目真正的实体权利人。

5、祁宝有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华投公司和第三人郭柱签订合作协议,但他是我公司发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并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个多月来多次催告,但华投公司消极拖延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华投公司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不能真实反映现产权(用益物权)真正权利人情况,为此,我公司只能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申请贵局对20xx年9月20日和20xx年10月14日登记在___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涞水县(20xx)国字第26号、第28号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总面积94633.71㎡)我公司保证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异议事由对名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法院受理诉讼的`材料提交登记机构。我公司保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旭嘉公司诉华投公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方案进行异议处理登记。

综上,特申请贵局尽快进行异议登记,以维护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_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法定代表人:xx,xx请求事项:解除对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在合肥市开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支付剩余价款;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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